不簽補償協議房屋被強拆?或可提起行政訴訟

不少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經常覺得“只要我不簽補償協議,征收方就不能拆我的房子”??墒?,律師提醒大家,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甚至很多拆遷戶因為這種想法錯過了最佳維權時機。在律師代理的案件中,很多被征收人往往沒有簽補償協議,征收方同樣會來強拆房屋。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p>

也就是說,被征收人與征收方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征收方會給被征收人下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又是行政機關申請司法強拆的前提。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征收方在下發《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是有權向征收方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這也是被征收人的救濟途徑。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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