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時與公司簽訂離職協議,約定離職后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在此情況下,公司拖欠員工的工資能否要回?且聽榮罡律師來分析。
郭某自2015年10月入職某公司至2020年10月11日離職,在職期間擔任該公司信息技術總監,月工資17941元。自2017年1月起,公司每月均拖欠郭某部分工資不予發放,且郭某已連續工作滿10年,應當享受每年10天帶薪年休假,但其在職期間未實際享受帶薪年休假。離職時,郭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及未修年休假的補償無果,郭某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卻以郭某的離職協議中約定無任何勞動爭議為由,全部駁回了郭某的仲裁請求。
郭某不服仲裁委的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判決內容基本和仲裁內容一致,一審法院認為郭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協議書中條款可能存在對其不利內容的情形下,簽署了離職協議,應對其所簽署的書面文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該協議書中明確載明了離職補償款包括但不限于薪資、獎金、加班費、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等,并約定雙方再無爭議,以及確認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提出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權利主張或異議。因此,法院駁回郭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仲裁、一審全部敗訴后,郭某找到榮罡律師進行咨詢。律師經過詳細分析,告訴他本案還有轉機,并制定出訴訟方案,于是郭某委托榮罡律師代理其進行訴訟。
2021年9月,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的內容,改判公司支付應拖欠薪資。
本案中,原告郭某沒有經過仔細閱讀就簽署了離職協議,且在未搜集充分證據的情況下進行了勞動仲裁,在勞動仲裁被駁回的情況下又提起訴訟,但因未提供新的證據而被法院一審駁回訴訟。
榮罡律師幫助郭某搜集、整理各項對郭某有利的證據,充分證明公司尚欠郭某工資及未休年休假的補償金。2021年9月,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的內容,改判公司向郭某支付拖欠的工資3萬元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資1.3萬余元。
勞動者在簽署離職協議時,要仔細閱讀離職協議的內容,并對有爭議的內容及時提出異議。二審中,我們將勞動者與公司方對于爭議事項的錄音提交法庭,足以證明勞動者明確表示對2017年的工資差額以及未休年休假事項存在爭議,對于協議中表述的無爭議條款不予認同。因此,勞動者以聲明保留其他異議權利的概括性兜底條款并非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條款內容無效。勞動者有權就其異議事項另行主張權利。